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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民营企业贷款政府风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三章 备案和补偿的程序

  第十一条 合作银行从“重点民营企业池”中筛选贷款企业,拟同意贷款的,由管委会办公室报金融中心备案。金融中心按备案条件审核,出具预审通知书。管委会同意互保后,合作银行可凭管委会批准函及金融中心预审通知书,按预审通知书确认的条件与企业签订贷款合同并放款。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有关放款资料应报金融中心完善备案手续。市财政局向管委会和合作银行出具政府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交纳互保金。

  第十三条 贷款逾期6个月后,合作银行启动代偿申请程序。先由互保金代偿,当互保金不足时,不足部分由合作银行按合作协议向金融中心提出补偿要求,金融中心出具受理回执。经金融中心审查符合补偿条件后上报市财政局审定。金融中心按市财政局的批复办理补偿手续,将补偿资金转入合作银行账户。当政府补偿金总额不足时,按合作银行申报时间先后办理。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申报时应提供的资料:

  (一)市财政局出具的政府风险补偿备案通知书。

  (二)贷款合同、借据、贷款资金的发放凭证。

  (三)互保金先行代偿的证明文件。

  (四)其他应提交的文件。

  对于资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金融中心应在收齐材料1个月内将代偿款拨付到位。

  第十五条 在政府补偿以后,金融中心委托合作银行追偿债务,合作银行应当接受委托并开展追偿工作。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的资金在抵扣追索费用后,剩余部分按原比例回补政府和银行所承担的损失,然后再回补互保金,回补资金总额不超过已支付的代偿资金额。负责执行债务追偿的合作银行每季度应向金融中心报告债务追偿的进展情况(追偿细则另行制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或其委托机构对政府补偿资金使用情况与合作银行风险控制能力、政策目标实现情况、机构设置、相关规章制度执行等进行考核和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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