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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民营企业贷款政府风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补偿业务牵头合作银行为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合作银行应成立专门的内设机构开展此项业务,并制定向“重点民营企业池”中企业提供贷款的规章制度,明确贷款信用条件,实质性降低贷款门槛。

  第六条 管委会、市总商会与合作银行通力协作,运作5年内累计发放的贷款总额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分年度贷款额也应达到预定的目标额度。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短期贷款、票据融资以及非合作银行发放的贷款不属政府补偿范围,因银行违规贷款形成的损失不属政府补偿范围。

  第八条 对“重点民营企业池”中企业(以下简称贷款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复核抽查、政府审批、比例分担的原则。贷款风险补偿具体业务由市财政局委托金融中心承办。

第二章 备案和补偿的条件与标准

  第九条 备案和补偿条件。

  (一)备案条件:

  1.贷款银行须是与市财政局签定过合作协议的银行。

  2.贷款企业须是“重点民营企业池”中企业。

  3.贷款企业和项目符合产业政策。

  4.单笔贷款规模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期限3年以上(含3年)的中长期贷款。还款宽限期自首次提款日起计算,须超过12个月;首次提款后12个月内一般有3000万元人民币贷款发放给企业。

  (二)补偿条件:

  1.已在市财政局进行风险补偿备案的,且合作银行按备案条件发放了贷款。

  2.贷款企业在取得贷款之前,按相关规定交纳足额的互保金。

  3.贷款逾期(含分期还款计划逾期,下同)超过6个月及以上。

  4.互保金先行代偿后,仍不足以偿还逾期贷款。

  第十条 风险补偿的标准。当发生赔付而互保金已先全部代偿但仍不足时,由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和银行按比例分摊。政府风险补偿的范围为互保金尚未代偿的逾期贷款本金及利息(利息不计复利)。政府和银行的分担比例各为50%。

  市财政局可根据考核情况调整与合作银行的分担标准,调整前已备案的贷款风险分担比例执行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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