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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民营企业贷款政府风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民营企业贷款政府风险补偿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财企〔2008〕5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我局制定了《深圳市重点民营企业贷款政府风险补偿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二○○八年七月七日

  深圳市重点民营企业贷款政府风险补偿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重点民营企业的扶持,促进深圳市民营企业经济快速健康发展,鼓励金融机构为重点民营企业提供大额中长期贷款,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08〕14号,以下简称《补偿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贷款政府风险补偿,是指政府财政对合作银行为“重点民营企业池”中企业提供中长期贷款所产生的风险损失,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偿。

  政府风险补偿资金由市政府预算安排,深圳市财政金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金融中心)开设专用账户管理,专项用于政府风险补偿。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重点民营企业池”中的企业由民营领军骨干企业和其他重点民营企业组成。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民营领军骨干企业是指根据《深圳市民营领军骨干企业认定暂行办法》获得政府认定并公布的民营企业。其他重点民营企业可由市财政、贸工、科技、发改、文化、物流等主管部门和市总商会、合作银行等单位推荐,市总商会汇总初审报金融中心复核,最后由互保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和合作银行筛选认定。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合作银行是指和市财政局签订了重点民营企业中长期贷款风险补偿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向“重点民营企业池”中企业提供中长期贷款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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