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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财购〔2008〕3号)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财政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各区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财政部制定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现予以转发,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区财政部门和科技部门负责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的监督管理。

  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供应商免投标(履约)保证金、货物验收前预支部分货款等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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