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财购〔2008〕2号)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财政局、光明新区社会事务办、各区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鼓励、扶持自主创新产品的研究和应用,规范政府首购和订购活动,
财政部制定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现予以转发,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按照《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深府〔2007〕142号)执行。经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纳入《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并予以公布。经我市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符合首购政策精神的,按照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制定的《
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科技字〔2008〕539号)规定,报经国家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和评审后,在我市对该类产品实行政府首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