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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阳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11―2015年)的通知

辽阳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11-2015年)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1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11-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阳市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辽阳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11-2015年)

  为解决当前农村突出的环境问题,切实保护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统筹推进城乡环境保护,加快城镇化进程,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辽宁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9号)和省环保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辽环发〔2011〕16号)精神,市政府决定,2011年至2015年,在全市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从全市农村工作实际出发,以全面改善农村环境卫生为出发点,以建设“清洁水源、清洁田园、清洁家园、清洁能源”为主要目标,以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和推进农村生态文明为主要任务,切实落实各级政府农村环境保护责任,全面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以建设新型农村社区为示范,深入开展生态村、生态乡(镇)创建活动,加速推进城镇化进程,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全面启动,普遍见效。所有农村以环境卫生和改善村容村貌为基本内容,落实整治工程,切实改善农村环境。

  2.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负总责,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上下联动,合力推进。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量化指标,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使用。

  3.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针对不同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资源环境条件的差异,采取不同的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指标和标准,对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督查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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