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对围填海施工的监督检查
(一)实行围填海工程施工报告备案制度。围填海项目单位取得海域使用权证书后,应制定围填海工程施工方案、海洋环境跟踪监测方案(委托资质单位实施),并报所在市区、开发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及威海市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备案。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应向围填海项目单位说明施工管理规定,同时确定项目监管责任人。
(二)严格海域动态监测与跟踪监管制度。围填海项目单位要依法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海洋环境跟踪监测工作,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规定的方法施工,最大限度地保证海洋环境不受损害。各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域使用动态监管中心、海监机构要加强对围填海的动态监测与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或擅自改变用途和范围进行围填海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依法强制收回非法占用海域,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的责令恢复原状,不得以罚款取代。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完善围填海竣工验收制度。围填海项目单位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验收报告时,要同时抄报市、县两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并提交施工期海洋环境跟踪监测报告等材料。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结合动态监视监测与跟踪监管的情况进行审查,凡有违规问题尚未整改到位或已由海监机构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应提请审批机关延缓验收,待达到整改要求及案件审结后,方可组织竣工验收。
五、进一步落实围填海管理责任
各市、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要切实履行依法监管责任,严格落实海域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推进用海方式从分散粗放向集中集约转变,保障海域资源的永续利用。各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用海的监督检查,加强对重点项目用海选址和海域使用论证、评审、预审等环节的服务和指导,保证科学、合理的用海需求。海监等机构要进一步加大海洋监察执法力度,加强岸线巡查,强化责任落实,对各类海洋违法行为特别是违法围填海行为,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制止、早查处。对在海域使用审查、论证、报批和行政执法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切实做好围填海管理工作,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