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纳入国家试点范围的辽阳县、灯塔市,省级以上财政补助80%,市级财政补助10%,县级财政补助10%;对纳入省试点范围的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弓长岭区、太子河区,省级财政补助30%,市、区财政分别补助35%。
市、县两级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其中市财政补贴20%,县级财政补贴80%。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给予适当鼓励。
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部分(不低于80%)或全额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代缴养老保险费由县(市)区财政负担,参保人同时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五、建立个人账户
县(市)区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对于长期缴费的城镇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县(市)区政府支出,具体标准由县(市)区政府确定。
市政府根据省政府统一规定,结合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将适时调整全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本息合计)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补贴余额并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领取条件
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按规定缴费、年满60周岁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