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辽市政发〔2011〕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推进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解决城镇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根据《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1〕23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从城镇居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县级统筹,对参保城镇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二、目标任务
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全市于2011年7月1日启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为符合领取条件的年满60周岁且已办理参保手续的城镇居民,发放基础养老金;符合参保条件的城镇居民在自愿的前提下实现应保尽保。
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市政府将根据省政府要求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和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