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三、探索建立来沪人员(农民工)源头互动有序管理服务新机制,引导来沪人员(农民工)合理有序流动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按照国家和本市对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新要求,加强与流出地的源头对接和联动,积极拓展原有的计划生育双向管理内涵,从服务全国、发展上海的大局出发,探索建立来沪人员(农民工)源头互动有序管理与服务新机制。运用政府推动、政策引导和市场调控相结合的方法,通过地区协作、部门联手、整合就业信息、推动源头培训,引导来沪人员(农民工)合理有序进入上海,促进上海人口综合调控。

  四、做好来沪人员(农民工)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宣传及技术服务工作,保障来沪人员(农民工)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进一步加强对来沪人员(农民工)人口计生政策法规和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为来沪人员(农民工)提供生育指导、优生优育、避孕节育、预防艾滋等方面的咨询指导,营造关爱农民工的社会氛围。

  发挥人口计生系统网络优势,强化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积极指导来沪已婚育龄妇女落实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服务;切实加强计划生育药具发放工作,进一步提高避孕药具在来沪人员(农民工)中的易得性;按照本市《关于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实施办法》,认真落实来沪人员(农民工)的免费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五、进一步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的作用,大力推动来沪人员(农民工)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要积极发挥群众自治组织功能和覆盖面宽的优势,把来沪人员(农民工)凝聚在协会的周围。要充分利用计划生育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寓宣传教育于服务之中,激发广大来沪人员(农民工)自觉参与和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形成来沪人员(农民工)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的局面。同时,要认真倾听农民工的意见,及时反映农民工的呼声,协助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维权工作。

  六、加强来沪人员(农民工)人口计生信息化建设,实现对来沪人员(农民工)的有效管理与服务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重视和加强来沪人员(农民工)人口计生信息化建设。要依托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强化来沪人员(农民工)的信息化管理与服务功能。要把信息化建设与改进来沪人员(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方式有机结合起来。要进一步做好来沪人员(农民工)的人口计生信息交换工作,充分利用信息交换平台,及时将来沪人员(农民工)信息与其户籍地进行沟通,促进流入地与流出地之间的联动管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