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职责
(一)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全县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和处理报名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进行督查管理。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指定专人对往届高中毕业生报名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是否属该乡(镇)社会青年、户口、身份证、毕业证等,核对无误后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
(四)县公安部门在户籍管理工作方面,要切实加强对户籍的管理,各派出所户籍管理人员要按规定专人负责普通高考报名考生的户口、姓名、民族成份的审查、户籍库照片与其的比对,并在《青海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资格审查表》(一式两份)的“派出所审查意见”栏内,填写考生姓名、民族,并签名和加盖户口专用章。同时,要切实维护资格审查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对于威胁、恐吓、殴打资格审查工作人员的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五)县教育局要加强和完善完全中学学生学籍档案材料的管理及监督,对“空挂学籍”,出具假学籍档案、假证明的当事人要予以查处。
(六)县工商局要对考生家长在青投资经营的《营业执照》或完税票据(五年以上)真伪进行严格审查,并在《营业执照》复印件上签字盖章,以便建档。
(七)县招生办公室要对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的每位考生的户口、身份证、姓名、民族成份、高中会考证号、往届生的档案材料及照顾条件进行认真审核检查,严格执行青海省相关报考条件和规定,并在“招生办审查意见”栏内签字盖章。
(八)县监察部门要对乡(镇)政府、完全中学、公安部门、教育招生部门查出的通过“搭桥”落户、“空挂”户口、持假学籍甚至冒名等不正当手段到我县参加高考的考生及对群众举报的考生组成调查组,发现一起,查出一起;对为“高考移民”出具假学籍、假证明、假户口的和在审查工作中出现失误的当事人予以查处,一经查实一律予以党纪政纪处理。
三、工作步骤
资格审查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高考报名过程):对所有报名学生的户籍、学籍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在青报名资格者不予报名。
第二阶段(2011年6月6日前):对已报名学生的在青高考资格进行审查,对可疑对象的户籍、学籍情况进行摸底和走访调查,尤其对户口本、迁移手续的真实性进行认真比对,不符合条件者在发放《准考证》前必须报县招办,由县招办汇总后统一报省招办注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