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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通县2011年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通县2011年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政办〔2011〕9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相关部门:

  现将《大通县2011年农业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按照工作职责,认真贯彻执行。

  附:《大通县2011年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大通县2011年农业保险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根据国家对加强农业保险工作的有关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对全省农牧业工作的总体部署,按照省政府2011年农业保险工作协调会议的要求,从加快我县特色农牧业和林业发展的实际出发,突出区域主导产业,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的覆盖面,增加保险品种,提高保障水平,形成政府积极引导,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努力构建市场化的农业保险风险保障体系,提高农牧业生产的灾后恢复能力,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单位、乡镇要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工作,切实发挥好引导作用,加强对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和支持,通过实行保费补贴和配套政策支持等手段协同农牧、林业、财政、气象等部门,引导和鼓励养殖企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林场、农户参加农业保险,积极推动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调动多方力量共同投入,增强农牧业生产中抗风险能力。

  (二)坚持市场运作的原则。农业保险业务以经办机构的市场化经营为依托,经办机构要重视业务经营风险,建立风险预警管控机制,积极运用市场化手段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坚持自主自愿投保的原则。养殖企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国有林场、退耕还林户、农户和保险经办机构等有关各方都要坚持自主自愿主动、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各乡镇、各单位可因地制宜制定各项支持政策。

  (四)坚持协同推进的原则。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作为农村金融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同农业信贷、良种补贴及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以充分发挥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综合效应,农牧、林业、财政、气象和经办机构要加强配合,协同做好方案制定、承保、查勘、定损、理赔、防灾防损以及督促检查等各项工作,形成共同推进农业保险的工作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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