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高发文质量
(一)发文要求。拟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文稿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确需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
2.文稿内容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3.涉及有关地区或部门的问题已协商一致并经过负责人会签;
4.提出的政策界限、措施和要求等明确具体,切实可行;
5.文字表述准确、简练、通顺,字词规范,标点符号使用正确;
6.文件的格式符合规定;
7.文稿为打字清稿,并附带电子文档。
(二)发文依据。拟稿单位应当提供下述发文依据之一:
1.市政府的有关决定;
2.市政府领导同志的要求;
3.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
4.其他必须发文的理由。
(三)发文原则。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注重维护市政府公文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格控制发文数量。凡能通过口头形式解决和处理的事项,不发文件;凡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由部门自行或联合发文,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发文;凡可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不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凡可以便函发文的,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正式文件发文;凡是已发过文件的,不再重复发文。
1.市政府制定的贯彻意见或实施办法,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下发;没有提出具体贯彻意见,只是照抄照转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不予印发。
2.省政府各部门文件,无论是主送市政府还是主送市政府业务部门的,一律由市政府对口业务部门转发贯彻,确需向全市各级政府作统一部署的,经市政府同意后,可在部门行文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直接发送各市(县)区政府。个别确需由市政府转发的,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3.凡属市政府各业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均应由各部门自行发文;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可与其他部门联合发文;涉及问题比较重大的,经市政府同意后,可注明“经市政府同意”,由部门单独或联合发文。
4.各市(县)区政府、各派出机构、市政府各部门的请示需要行文批复的,必须是需要履行行政审批手续的事项,并附代市政府起草的批复文稿。
四、加强业务指导
市政府办公室对不属于受理范围、公文要素不全、内容和体例不符合规定的公文,一律退回主办单位,或由其按规范程序重新报文。同时,将定期对各地区、各部门公文处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业务指导,对于工作突出的,将予以表彰;对于公文处理不当的,视情况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