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消防安全奖惩办法
(2011年5月5日吉林市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1年6月7日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215号公布 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落实消防责任,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有效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工作的奖励与惩处。
第三条 市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全市的消防奖惩工作。
县(市)区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奖惩工作。
市、县(市)区防火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消防奖惩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消防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消防惩处坚持批评教育与行政惩戒相结合,以批评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吉林高新技术开发区、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大湖开发区管委会年度消防工作考评验收取得达标以上成绩的,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
(一)被评为标兵单位的,授予“消防工作标兵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金100000元;
(二)被评为先进单位的,授予“消防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金50000元;
(三)被评为达标单位的,授予“消防工作达标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金20000元。
第六条 市政府部门(含驻吉中、省直单位)年度消防工作考评验收取得达标以上成绩的,由市政府通报表彰,并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奖励:
(一)被评为标兵单位的,授予“消防工作标兵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金20000元;
(二)被评为先进单位的,授予“消防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金10000元;
(三)被评为达标单位的,授予“消防工作达标单位”荣誉称号,颁发奖金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