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拟定土地储备方案,经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储备方案经批准后,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回合同;
(六)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按照土地使用权收回合同,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费用;
(七)经审核后,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纳入土地储备库。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储备,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储备申请书;
(二)土地使用权人为法人的,提供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土地使用权人为自然人的,提供个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
(三)土地使用权证明;
(四)房屋权属证明;
(五)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使用权收回合同后,应当持土地使用权收回合同和市人民政府土地储备批复文件到市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注销或者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收回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收回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土地位置、四至范围、等级、面积、用途、地上建(构)筑物状况及房地产权属情况;
(二)土地收回补偿方式和实施办法;
(三)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纠纷的处理;
(七)其他有关事宜。
第十六条 已经纳入储备的土地,需要向原土地使用权人补偿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住宅及其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按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住宅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扣除按照《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随房屋征收补偿后剩余的土地,按照原土地用途市场价格的50%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