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监督,严格责任追究。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各级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的作用,公布投诉举报途径,按照“有访必接、有接必理、有理必答”的原则统一受理行政效能问题的投诉;认真落实《
青海省行政效能投诉办法》、《
青海省行政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加大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以及存在突出问题的单位领导责任追究力度,努力做到“四个一律”,即对有群众投诉的,一律追查到底;对违反规定的,一律严肃处理;对工作不力的,一律追究领导责任;对造成严重影响而进行责任追究的,一律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另一方面,县行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督查小组深入各重点单位、办事窗口,对行政机关开展活动情况及工作人员依法行政、依规办事、政令执行、行政效率、工作协作、行政责任等问题进行不定期明查暗访,发现问题经核实构成行政过错的,按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过错责任。
(五)严格考评,确保活动取得实效。全县行政效能建设绩效考核统一纳入各单位目标考核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范围。年底,县行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对各单位开展行政效能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评,考评采取部门自查自评、社会测评、考评小组核查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届时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和特邀监察员参加考评,考评结果计入党建共性目标当中。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县行政效能建设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由县行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各乡镇、各部门要从加强执政能力、巩固执政地位的政治高度,按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要求,深刻认识开展行政效能建设的重要意义,把效能建设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乡镇、部门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部署,抓好落实。各乡镇、各部门行政效能建设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要积极发挥作用,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好活动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各乡镇、各部门活动实施方案、工作信息、自查自纠情况、整改措施、投诉机构受理投诉情况和整个活动总结及时报送县行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2733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