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抓好制度建设,规范行政行为。一是健全完善行政决策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制度,对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决策事项,要向社会公布,或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重大行政决策在决策过程中要进行合法性论证,并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二是健全完善机关办事制度。针对本乡镇、本部门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妨碍和制约经济发展的各种因素,从本乡镇、本部门的基本工作职能和具体业务事项出发,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等制度,克服部门权力利益化的倾向。三是健全完善机关内部管理制度。依法、科学、合理划分机关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的事权,建立健全公文处理、会议管理、绩效考评、财务管理、后勤保障、廉政建设等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各项工作规则和行为规范。四是健全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制度。对未列入目录和未取得收费许可证的事项,一律不得收费,坚决纠正凭借行政权力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行为;严格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的规定,防止部门坐支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
(三)深入推进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公信力。各乡镇、各部门对运用行政权力办理的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外,均应在一定范围内或向社会公开。政务公开的重点是人权、事权、财权、物权以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公示的重点是工作内容、工作职责、管理权限、办事依据、办事程序、服务标准、办事结果、办事时限、工作纪律、监督投诉渠道以及服务承诺、责任赔偿标准等;设立咨询电话、咨询窗口或电子查询系统,为公众查阅相关信息提供便利条件;设立政务公开监督电话或举报信箱,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向群众公布调查处理结果。各乡镇、各部门要成立政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政务公开的监督工作。要自觉接受人大依法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视察,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政务公开工作,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
(四)狠抓效能投诉,强化效能监察。建立县乡两级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形成上下畅通、联动的投诉网络。投诉中心要积极创造条件,方便群众投诉,坚持“有诉必接、有接必查、有查必果、快速反应”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认真做好调查核实、监督整改和责任追究工作,使投诉中心真正成为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强化投诉中心职能,按照《
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赋予投诉中心必要的调查权、建议权、处理权。投诉中心可以通过明查暗访、公开曝光等手段,对行政效能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可根据企业和群众反映较多的热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项治理。投诉中心要从离退休老同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企业家等各界人士中聘请行政效能监督员,组织他们开展明察暗访、监督检查,发挥民主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