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仪器、设备、材料的采购要依法实行招标。凡投资在50万元及其以上或建筑面积5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
第二十八条 未办理规划“两证一书”及施工图审查意见的项目一律不准办理报建手续,没有办理报建手续的项目一律不准进行招投标。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准开工建设:
(一)未进行招投标。
(二)未办理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手续。
(三)未办理施工许可证。
(四)未办理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五)未办理绿色图章、涉及林地征占用和林木采伐相关审核报批手续。
(六)项目建设占用新增建设土地的,用地单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 提倡实行无标底招标和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标,对于设有标底的,建设单位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并在编制标底时不准随意压价,要按国家相关标准和市场价格执行。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不论委托哪一级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项目的招投标,在开标、评标、定标过程中必须通知招投标监管部门进行现场监督,否则,其招标无效。
第三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施工依照有关规定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建设单位应严格审查监理单位的资质,依照有关规定确定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监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监理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对工程质量、投资使用、建设进度等内容进行监督管理。监理机构必须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和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独立履行监督职责。
第三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都要依法订立合同,明确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要按规定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