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可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审批意见,以及有关建设标准、规范、定额进行编制,主要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十三条 工程的勘察设计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要严格依据批准的可行性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工程设计。对违反规定的勘察、设计单位,要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初步设计文件由项目法人按规定报计划部门审批,计划部门根据审批权限,应当及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进行施工图设计,未办理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不得进行图纸设计。施工图设计必须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并将图纸报有资质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未完成施工图审查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五条 重要基本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审批前,由发改部门会同有关行业部门统一组织评估。具体工作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承担。
第十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总投资10%以上,或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预算总投资变更超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5%以上的,要重新向原审批机关报批初步设计文件。
第十七条 各相关部门要规范基本建设申报审批程序,明确职责,提高项目科学决策水平。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请项目立项时,必须提交建设项目的土地预审批复、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项目环境评价意见、绿色图章等相关手续,未办理齐上述相关手续的项目,发改部门不准给予审批立项和核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