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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通县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八)县监察局:按照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对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领导责任制。项目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等负总责。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基本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等工作环节。任何部门、单位和项目法人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和超越权限、化整为零进行项目审批。对违反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小型和限额以下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在计划部门指导下适当合并、简化程序。

第二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七条 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前期工作。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制、申报、评估及审批,以及提出开工报告、列入年度计划、完成施工图设计、进行建设准备等工作。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需要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必须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建设地点选择、建设内容与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以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估计等作出初步说明。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在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项目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基础上,进行方案比选,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总论、项目背景、市场供求与行业发展前景分析、地点选择与资源条件分析、工艺技术方案、建设方案与内容、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建设期限与实施计划、组织机构与项目定员、环境评价、效益与新增能力、招标方案、结论与建议等。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经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预审意见后,报计划部门审批。大中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报计划部门审核后上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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