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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双政办发〔20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和在双中、省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意见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关于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25号)精神,市政府决定,我市于2010年10月底前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实施市级统筹后,全市工伤保险基金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基金统一存入市财政专户。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责任、权利、义务不变。业务管理实行“五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统一基金财政账户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二、管理模式
  县级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模式不变,基金统一由县财政专户缴入市财政专户。待遇支付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审批,市、县财政部门审核,由市财政专户向县财政专户拨款。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继续承担基金管理相关责任,各县基金单独核算。完成当年扩面、基金征缴计划的县,所征缴基金不足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从该县历年滚存结余中解决,不足的从市工伤保险储备金中调剂(工伤保险储备金按当年全市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总额的25%提取,存入市财政社会保障基金专户),仍不足部分由县财政垫付,垫付资金可通过以后年度工伤保险基金结余中归还。未完成当年扩面、基金征缴计划的县,当年支付不足部分,从该县历年滚存结余中解决,不足部分市工伤保险储备金不予调剂,由县财政垫付,以后从基金中逐年归还。
  三、相关业务流程
  (一)收入流程。各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企业进行核定,企业持申报单到县地税局缴纳工伤保险费,由县地税局将工伤保险基金存入县财政专户,再由县财政部门将工伤保险基金存入市财政专户。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缴费情况定期上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市财政部门收到县财政部门缴存基金后,出具入账通知单给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记收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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