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实行安全责任园长负责制,建立卫生保健、校车接送、安全防护等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食品卫生、传染病预防、园舍设施设备、消防安全、儿童接送、安全教育等工作的管理,严防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出现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师生伤亡等重大事故,教育、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救护措施,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四条 民办幼儿园应有规范的园名,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义的字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冠以“国际”、“中国”、“中华”、“全国”、“青海”、“青海省”等字样。未经县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不得冠以“双语”、“艺术”等字样。
第二十五条 民办幼儿园使用的幼儿学习和活动教材、音像资料,必须严格按照县教育局的要求征订,严禁使用盗版教材和无合格证的教玩具、活动器材。
第二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要按照《
幼儿园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聘用教师、保育员、医务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凡学历不达标的人员应督促他们参加学历培训,尽快取得相应学历。
第二十七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接受卫生部门的业务检查和指导,认真做好入园儿童和在岗员工的体检、卫生、消毒、防疫、儿童营养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 民办幼儿园收费应向家长开具规范票据,设立基本的财务账簿。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年度净收益的25%以上部分用于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九条 实行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对全县民办幼儿园进行督导和评估的年检制度,对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和擅自办园的幼儿园采取强制措施,坚决予以取缔。同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第五章 园长与师资队伍
第三十条 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应当与教职工签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并逐步为教职工办理法律法规要求的各种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