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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通县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县民政局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对经教育局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第七条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全县幼儿园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各相关部门强化管理,消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 县公安、消防部门主要负责全县幼儿园及周边治安环境、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存在安全隐患的幼儿园进行整改。加强幼儿园接送车辆的管理,县交警大队和辖区派出所将民办幼儿园的接送车辆纳入客运车辆的户籍化管理并进行年审,切实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严禁超员接送,加强对驾驶员资质的审定及安全法规的教育。

  第九条 县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负责对全县幼儿园的收费进行审定、备案、公示、督查等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审定收费标准,向已取得办园许可证并办理登记手续的幼儿园颁发收费许可证。

  第十条 县广播电视局利用新闻媒体对民办幼儿园安全工作、教育教学、园务管理等方面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积极支持和鼓励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以保障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儿童卫生保健工作的法律法规,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对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管理,具体负责全县幼儿园《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审核认定、卫生保健及常见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和指导、教职工及幼儿的健康体检等工作。

  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本乡镇幼儿园的初审和登记工作,并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学校周边环境治理的相关要求,对辖区内幼儿园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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