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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通县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通县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政〔2011〕10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大通县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大通县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民办幼儿园管理,促进全县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三条 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县教育局是民办幼儿园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贯彻实施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制定和组织实施幼儿教育的发展规划,审核认定幼儿园办园资格,颁发办学许可证,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定级、管理,组织培训幼儿园师资,审定、考核幼儿园教师资格,规范教材征订,统一收费标准等。各乡镇中心学校在教育局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乡镇辖区内幼儿园的日常管理、业务指导、检查、考核、师资培训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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