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V级)。此应急响应与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响应程序相同。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组织国土、城建、交通、水务、民政、扶贫、安监、气象、公安、电力、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5、应急响应结束。经省、地有关部门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县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六、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机构
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机构为:县人民政府县长任总指挥长,县政府主管县长、县国土资源局局长为副总指挥长,各乡镇、国土、民政、扶贫、交通、城建、水务、安监、财政、气象、公安、司法、电力、教育、社会发展(广电)、卫生、电信等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协调、调动社会力量和各种资源进行处置。应急指挥机构下设若干地质灾害救灾专业组,其主要职责是:
1、工程抢险组。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乡镇和县城建、公安、水务、电力等部门,负责特殊工程的抗灾抢险,包括灾害发生时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剧毒、强腐蚀物质涌入溪流和其他严重受灾的建设工程。
2、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县卫生局负责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食品等,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3、紧急救援组。县民政局会同县交通、教育等部门负责调配救济物资,保障灾区的基本生活,做好群众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尽快恢复灾区的教学秩序。
4、市政保障组。县城建、交通、民政等部门负责组织力量对灾区城镇的给排水、客运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城镇基础设施功能,对灾区层层进行抗灾性能鉴定,组织有关方面搭建临时住宅。
5、治安、交通管理组。县公安、司法部门要做好法制宣传,密切注视事故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有关的突发事件,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和消防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加强对党政机关,金融单位、储备仓库,经济物资集散点、监狱等重要部门的警戒,确保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