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I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N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五、应急响应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I级)。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县人民政府按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省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Ⅱ级)。此应急响应程序与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响应程序相同。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时,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
县人民政府按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防治工作,在海东行署的领导下,由地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