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充分发挥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的作用,进行定期、不定期尤其是汛期的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发现险情时,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并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及时划定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
3、“防灾明白卡”发放。为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乡镇长和村委会主任及受灾害隐患点威胁的群众,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明白卡”发放到群众手中。
4、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县国土资源部门和县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同时通过电视、广播、电话、手机短信等多种渠道,扩大发布的覆盖面,增强时效性。充分发挥乡、村两级群测群防监测预防预警网络体系的作用,以乡镇长为主要负责人,成立乡村两级干部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防灾小组,责任到人。监测防灾责任人及相关人员要定期、不定期对滑坡、崩塌、泥石流等情况进行观察和监测,提前确定撤离路线和地点,如发现灾害险情时,用高音喇叭、铜锣、哨子等发出警报,及时将人员撤离,避免人员伤亡。
5、建立值班制度。各乡镇及相关部门应确定专人指导工作,组织人员每天轮流进行24小时值班,确保发生险情、灾情时信息畅通,人员、措施、物资及时到位。
6、地质灾害速报制度。(1)速报时限要求。各乡镇要在4小时内将当地出现的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速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部门。在12小时内将当地出现的中、小型地质灾害速报县人民政府和县国土资源部门。(2)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可能引发的因素及发展趋势,拟采取或已采取的措施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