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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茂名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
  (二)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情况;
  (三)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的情况;
  (四)开展社会化消防工作的情况;
  (五)落实消防经费的情况;
  (六)制定和实施消防规划的情况;
  (七)落实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的情况;
  (八)开展消防队伍建设的情况;
  (九)组织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情况;
  (十)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的情况。
  第七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考评,分为自评和考评两种,坚持自评和考评相结合。
  第八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自评每年一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认真总结本地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对照考评内容进行自评,并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情况于每年12月28日前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九条 考评采取上一级人民政府考评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方式,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条 开展考评时,应成立考评组,并提前一个月将考评时间、内容及要求通知考评对象。
  第十一条 考评组应认真听取考评对象的消防安全工作陈述,查阅消防工作有关资料、记录和档案,现场检查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开展情况;召集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参加座谈会,进行民主测评,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二条 消防安全责任制考评实行百分制。考评组应当根据检查的情况,对照考评标准,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评分,并将考评结果通知考评对象。对考评组指出的问题,考评对象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整改方案并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个等级,90分以上为优秀,60~89分为达标,低于60分为不达标。
  第十四条 考评对象有弄虚作假的,由考评组报市人民政府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依据考评结果,按照《茂名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实施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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