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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印发《茂名市特聘人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机关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的精神,对特聘人才实行聘任制,建立新型的人事管理方式。
  特聘人才的人事关系与用人单位相分离。市特聘人才管理中心负责特聘人才的人事、编制、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等手续的办理。用人单位负责特聘人才的学习、工作、生活管理;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实施特聘人才的岗位聘任、绩效考核、年度考核、职称评聘的管理。特聘人才的党团组织关系由用人单位基层组织管理,参加用人单位的党团生活。特聘人才党团的发展工作由用人单位党团组织负责。
  第八条 市特聘人才管理中心与用人单位签订《人才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分工等事项;市特聘人才管理中心与特聘人才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合同的格式及相关内容由市特聘人才管理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精神统一拟制。
  第九条 聘任合同的初次期限为三年(含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予以聘任;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聘任。聘任合同根据岗位需要,经本人同意并考核合格,可以续订。聘任合同的续订、变更、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等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 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市特聘人才管理中心可以与用人单位履行变更管理协议手续,对特聘人才的工作单位作出调整。
  第十一条 特聘人才的档案由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管理。用人单位或市人才服务中心出具相关证明,由市公安局办理入户手续。对不愿意改变户籍的,可以按照《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的规定,申领《广东省居住证》,按规定享受市民待遇。

第三章 相关待遇

  第十二条 特聘人才可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报考或调任公务员。市级行政编制出现空缺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用于招录、调任特聘人才。特聘人才工作一个时期后,根据其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德才表现、身体状况和工作需要,按干部提拔任用规定,由用人单位提出提拔任职的意见,在市直范围内统筹调配与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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