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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印发《茂名市特聘人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印发《茂名市特聘人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茂府〔2008〕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茂名市特聘人才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迳与市人事局联系。

茂名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八月五日

  茂名市特聘人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改善市直机关人才队伍结构,推动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根据市人才工作的有关规定,参照省内外对紧缺人才的待遇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市级特聘人才。市级特聘人才是指根据市直机关工作需要,在特批的编制定额内,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经过面试、考核等既定程序招录的机关紧缺人才。
  第三条 特聘人才的工作由市政府统一安排,根据专业对口、能力与岗位匹配以及用人单位需要,原则上安排在市直机关工作。接收、使用特聘人才的单位为用人单位。
  第四条 市直机关单位必须以科学发展观和人才观为指导,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切实加强对特聘人才工作的领导,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环境,为茂名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第五条 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培养、开发、使用人才的主体作用,合理使用,人尽其才,为特聘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设立茂名市特聘人才管理中心(正科级事业单位),作为市级特聘人才人员编制的载体,与市人才服务中心合署办公。
  进入市特聘人才管理中心的特聘人才属市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
  特聘人才的人员编制由市编委根据实际录用人数核定,由市特聘人才管理中心单列管理,不列入用人单位的编制定额。非特聘人才不得占用、挪用。特聘人才编制随人员招录、调离、转任等实行动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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