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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高州水库水源和生态保护方案的通知

  二、环境保护
  (一)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生活垃圾、污水和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建设局、卫生局、水务局、林业局、鉴江流域水利工程管理局等部门配合,加快《高州水库库区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一期)》编制工作,力争在2008年颁布实施,加快推进生活垃圾、污水和医疗废物的综合治理。
  1、集中收集和运送生活垃圾,逐步实现无害化处理。加快在人口比较密集的村庄设立垃圾收集场,力争2008年内建设一批生活垃圾填埋场,2012年前建成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设法配备垃圾车,将镇墟和中心村的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密封运出库区外统一作无害化处理。
  2、加快建设污水处理设施,集中处理污水。加快建设库区内7个镇的污水处理厂,完善镇墟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对镇墟的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和处理。在镇墟建立较完善的排水管网系统,对镇墟的排水实行雨污分流、全面控制。
  对水库集雨区范围内的农村,结合沼气建设工程,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
  3、加快启动库区内7个镇卫生院的医疗废物治理工作,加快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理。库区内镇卫生院要严格按照一毁形、二消毒浸泡、三焚烧销毁的程序处理医疗垃圾;对医疗污水,必须先排放入三级化粪池、再经净化池净化后向外排放,尽可能地将污染危害减到最低程度。加快设立封闭的医疗废物堆放点,由粤西危险废物处理中心定期将医疗废物收集运走处理。库区内已撤并的乡镇卫生院一律不准再改造或重新建设,逐步减少库区内的卫生院。
  (二)全力整治工业污染,严格控制源头污染。
  1、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提高环保准入门槛。在一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他废弃物;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在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原有排污口(1998年前就存在的)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在一、二级及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的其余集雨区范围,新上马的工业项目全部实行论证,必须符合饮用水源保护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凡是对水体有污染的项目一律不得批准。
  2、实施重点工业废水污染源控制工程。继续治理采石场、土法炼金厂、纸厂、铅锌矿厂,对上述重点污染源限期治理,在2008年年底依法关停或搬迁,逐步实现水库集雨区内无工业污染源。在四大入库河流沿河铺建污水截污管,有效切断污染源。
  (三)设立禁养区,加强水体保护工作。
  水库库区第一层保护圈为禁养区,禁养区内禁止开办鱼塘、禽畜养殖场和从事流水养鱼、网箱养殖。水库水面范围内全面实行禁渔、禁泳,最大限度减少人类活动对水质的污染。库区内逐步取消以燃油为动力的船艇,改用电动船艇。
  严格控制水库集雨区范围内农田、林地农药、杀虫剂的使用,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控制和科学使用化肥,采取增施有机肥、配方施肥、化肥深施等措施,提高化肥利用率,减少流失量。在89米高程线以下至蓄水水面线建立缓冲带,植树种草,滞留过滤污染物,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坚决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环保法律法规,加强污染防治,促进生态修复。加强环保执法,建立健全联防联治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坚决打击违法排污行为。适度调整扩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三、农村沼气建设
  以改善库区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为目标,以农村户用沼气建设为着力点,以集中连片、整村推进示范村、示范农户建设以及规模化种养场、机关学校的大中型沼气工程建设为重点,坚持政府引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的原则,加快集雨区内农村沼气建设,加强污染治理和库区生态保护,积极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探索污染零排放的生态新村模式。
  (一)规划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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