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区规划管理行政强制执行部门的通知
(茂府办〔2008〕38号)
茂南区、茂港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及时有效地推进市区违法建设处理工作,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规定,市政府决定由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对茂名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工程依法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职权,公安、建设、供电、供水等部门依法予以配合。
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对违法建设采取查封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须在执行完毕之日起15天内,将决定文书、执行文书等相关资料送市法制局备案,接受执法监督。
若日后上级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
六十八条的执法主体作出调整,则依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