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计算10年资金经核定后,由财政部门分年度划入医疗保险基金。财政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本年本级财政应负担的医疗保险补助金全额划入各级医疗保险基金专户。
二、医疗保险待遇
(一)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在各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并足额落实缴费资金后,于次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不设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只享受住院医疗费统筹报销待遇(含特殊门诊待遇)、高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适用于已建立高额医疗费补助办法的统筹地区)。属政府资助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高额医疗费用补助基金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住院医疗费统筹报销待遇(含特殊门诊待遇)标准、高额医疗费用补助待遇标准,按省和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参保手续
(一)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各地基本医疗保险。
属政府资助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资格认定,由企业向主管部门申报,经企业主管部门确认,由劳动保障、财政、经贸、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共同核定,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劳动保障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参保手续。
(二)在本意见实施前,由本人垫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在本意见实施后,按本意见分类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停止个人垫资缴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不继续划入,其原有个人账户余额可继续使用。
四、组织领导
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互配合,各司其职,确保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本意见的实施,同时要研究、解决长期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集体企业主管在制定、批准企业破产转制方案时,要优先从企业资产变现中一次性提取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并缴入财政专户。各级工会组织要认真调查和及时反映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中的困难和问题,积极协助政府落实各项政策,加强群众监督,切实维护退休人员的合法权利。
本实施意见由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