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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茂名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同期利率计息,利息全部转入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分设账户、单独管理;可按企业年金的运营方式进行投资运营。运营收益和银行储蓄利息按比例分摊转入个人账户。
  第十九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号作为参保人唯一和终身的社会保障号。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档案。
  参保人数以及参保人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参保单位必须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增减、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在城镇实现就业的,应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不得同时参加两种养老保险。已按当地规定参加村(居)委会干部养老保险的人员,也可自愿选择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但不得同时参加两种养老保险。在全部缴费期间的不同时段,分别参加了城镇职工或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以下简称“两种养老保险”),区别参保情况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参保人员同时符合“两种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由“两种养老保险”分别按规定发放养老保险金;只符合一种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按该养老保险规定领取养老保险金,另一种则一次性退回个人账户本金及收益,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二)不符合享受“两种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可由本人选择保留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账户,继续缴费达15年后,按月领取养老保险金;或选择不再继续缴费,只按个人账户总额除以全国60周岁以上人口平均寿命,按月发放养老保险金,直至个人账户发完为止。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按本办法参保后中断养老保险关系又重新参保的,其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缴费年限以十二个月为一年。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在领取基本养老金前户籍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市、区)迁移,迁入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村(居)委的,其个人账户应实账转移,由迁出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给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按本办法规定在迁入地继续参保缴费;户籍迁出本市或迁往尚未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村(居)委以及出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给其本人,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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