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为了保证支付已确定的待遇水平和应付支付风险,建立地方统筹准备金制度。地方统筹准备金按照当年应征缴总额(含政府应补助部分)的3%确定,由财政列入预算,于次年三月底前划入地方统筹准备金专户。
地方统筹准备金主要用于支付长寿者个人账户支付完毕后的基本养老金,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提高部分。地方统筹准备金不足支付时,由政府负责补充。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参保人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资格审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从符合条件且办结申领手续的次月起,按如下办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一)年满60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终老。基本养老金标准按参保人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金和收益)除以全国60周岁以上人口平均寿命月数(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一致)计发,从个人账户中按月支付。个人账户支付完仍继续生存的,从储备基金中支付。
(二)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15年,可由个人选择延缴5年或10年至满15年以上,或以趸缴方式一次性缴纳由本人和集体应缴纳的5年或10年费用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本人不愿意继续缴费的,可按其个人账户余额除以按全国60周岁以上人口平均寿命的月数,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直至个人账户发完为止。
(三)在实行本办法时已年满60周岁,又不按本办法以趸缴方式参保的,按月领取老年生活津贴。
老年生活津贴标准按各县(市、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执行。
基本养老金和老年生活津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支付,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五条 参保人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户籍迁移或出境定居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继续支付基本养老金。
领取老年生活津贴人员死亡或户籍迁出本统筹区域的,从死亡或户籍迁出的次月起停发老年生活津贴。
第十六条 老年生活津贴和基本养老金的标准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居民生活水平提高和储备基金积累情况适时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报市政府批准。
第五章 养老保险管理
第十七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不得拖欠、截留、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要严格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制度,讲求效率,提高工作透明度,保障被征地农民保障资金的足额及时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