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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茂名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被征地农民初次参保或申领老年生活津贴时,应进行资格审查,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后,由参保单位逐级上报至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同时在本村(居)委会或村民小组公示,公示期为7天;最后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并报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养老保险费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每人每月按5%的比例缴纳。在每月应缴纳的总额中,由县(市、区)政府补助40%,村(居)委会或村民小组集体负担30%,参保人个人负担30%。
  政府补助部分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土地出让收入不足支付的,可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文件规定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予以补贴。村(居)委会或村民小组集体负担部分从征地补偿费、物业收益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或集体其他收益中列支,征地补偿费等不足支付集体负担的,可按照国发〔2004〕28号文件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予以补贴。参保人个人缴纳部分主要从征地安置补偿费、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分配收益、集体经济股权分红等收入中扣缴,以上收入不足以抵缴的,也可以用个人其他收入缴纳。
  老年生活津贴所需资金,从依法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也可以列入财政预算。
  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标准每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规定的计征比例计算调整,并予公布;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负增长时,缴纳标准不作调整。缴纳标准在一个社会保险年度内不变。
  第十一条 养老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按月征收。地方税务机关应将征收到的养老保险费明细账实时转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入账。参保单位(含政府补助部分)和参保个人必须按规定时间缴纳养老保险费,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参保人个人负担的养老保险费由参保单位代收代缴,政府补助的养老保险费按月由参保单位凭地方税务机关的征缴通知向财政部门申请划拨入参保单位的养老保险费扣缴专户,统一由参保单位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参保单位应在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养老保险费扣缴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以及政府补助划入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参保人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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