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茂名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茂名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茂府办〔2008〕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茂名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与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联系。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茂名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以及《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模式。坚持缴费及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坚持低起点、广覆盖、多层次的原则;坚持农村社会保险制度与城镇社会保险制度双轨运行,相互对接和逐步并轨的原则;坚持按不同年龄段分别实行就业保障、养老保险和福利保障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自求平衡的原则。
  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县(市、区)统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具体业务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及其收益、各项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规定减免税费。

第二章 参保对象及保障方式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征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和个人依法给予补偿和安置的法律行为。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