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茂名市农村薄弱卫生院基本建设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茂府办〔2008〕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茂名市农村薄弱卫生院基本建设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与市改造农村薄弱卫生院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联系。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四月三日
茂名市农村薄弱卫生院基本
建设改造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改革与建设的意见》(粤发〔2007〕9号)的精神,根据《中共茂名市委、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卫生院管理体制改革与建设的意见》(茂发〔2007〕14号)要求,制订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08~2010年,按《广东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标准,完成全市80间农村薄弱卫生院的基础建设改造,实现房屋、设备、人才三配套。
二、改造原则及程序
(一)坚持填平补齐的原则。按照《广东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建设标准,利用土地现状合理规划、控制建设规模,严禁因改造建设产生新的债务。
(二)按照先急后缓,批次推进的原则对全市80间薄弱卫生院进行改造。
(三)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先报建后施工的原则。各县(市、区)改造农村薄弱卫生院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本地区薄弱卫生院的改造计划,分批次报市改造农村薄弱卫生院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高州水库集雨区范围内的卫生院改造计划须报市政府审批。为便于项目管理和降低设计成本,使改造工程布局合理,达到统一标识和统一建筑风格,所有改造卫生院实行统一勘察设计。设计单位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改造建设项目必须遵循基本建设程序,依法招标投标, 依法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和建设资金绩效评价,明确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
三、资金保障和拨付
镇卫生院改造建设资金包括省、市、县(市、区)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和各镇政府及卫生院自筹资金。市、县(市、区)政府在省财政每年补助的基础上,对每间薄弱卫生院按4:1的比例筹集改造资金100万元并列入年度预算。省、市、县(市、区)每间薄弱卫生院总筹集资金为150万元。对省不予补助的撤镇改街的薄弱卫生院每间只拨付市、县(市、区)筹集的100万元。县(市、区)财政局设立专门账户管理,不得抵减财政拨款,不能截留或挪用。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对镇卫生院改造工程捐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