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投标方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招标投标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市河砂开采权出让拟采用公开招标和挂牌竞买两种方式进行,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即:符合公开招标规定,同一标段有3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参与公平竞争的,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出让河砂开采权;同一标段只有1~2个单位或个人参与公平竞争,则采用挂牌竞买的方式出让河砂开采权。
(二)对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实行最低限价。目前,省内已实行以招投标方式出让河砂开采权的市,普遍按开采量确定开采权出让费,其最低标底限价为每立方米5~10元。鉴于我市刚实行河砂开采权招标工作,为稳妥推进,建议参照全省的最低限价,最低标底限价为每立方米5元。投标者或竞买人出价均高于每立方5元,按“价高者得”定标;若投标者或竞买人没响应每立方5元的最低限价,则该标段的河砂开采权暂不出让,由有许可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组织招标。
(三)河砂开采权招标前期费用及招标工作费用解决途径。河砂开采权招标前期费用和招标工作费用,由组织招标的市、县两级水务局列入部门年度经费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五、河砂开采权出让费的收取、分成和管理
(一)河砂开采权出让费的收取和分成。根据《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规定,河砂开采权出让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参照本省其他市、县的做法和结合我市的实际,建议对全市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实行分级收取和按比例分成。即:县级许可发证的河砂开采权出让费,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缴入县级财政;市级许可发证的河砂开采权出让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缴入市级财政后,市财政按市、县(市、区)3:7的比例分级分成。
(二)河砂开采权出让费的管理。河砂开采权出让费必须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用于河道建设、维护、管理和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六、实施招投标前需做好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做好勘测工作,研究制定招投标工作计划。市、县(市、区)两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各所负责的许可发证河道,组织专业人员勘测河砂储藏量,召集国土、航运、海事等有关部门人员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划定可采区和禁采区,制定各种招投标文件和工作计划。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好本县(市、区)准备工作的同时,派出人员配合市水务部门做好鉴江、袂花江(沙琅江)河道砂源勘测等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