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确定全市河砂开采权意见的通知
(茂府办〔2008〕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关于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确定全市河砂开采权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迳与市水务局联系。
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四月一日
关于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确定
全市河砂开采权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长期以来,我市河砂开采权采用行政审批的方式许可,既不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又存在着河道采砂管理不规范的现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
十二条和第
五十三条关于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的规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广东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
八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以及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征管工作提高非税收入质量的通知》(粤府〔2006〕62号)和茂府〔2004〕117号关于加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管理,经营国有资源开采权应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有偿出让等规定,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改革河道采砂许可审批制度,公平、公开、公正出让河道采砂开采权,建立河道采砂管理长效机制,实现河砂计划开采、总量控制,有效和持续开发河砂资源,确保防洪、供水、航运和桥梁、闸坝、水利、水文设施等重要建筑物的安全,现就全市河道采砂实行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方式确定开采权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市河道采砂总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