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工作以属地为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培训。
五、专业设置
培训内容分择业意识、职业知识、专业技能和社会实践4个模块。有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的工种,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按初级技能要求设置;没有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的,由行业、企业根据岗位规范要求设置。
培训专业应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和被征地农民就业愿望设置,以定点和定向培训为主,实行“定单式”培训,重点为家政、餐饮、保健、建筑、社区服务等行业。要按照被征地农民文化程度、年龄、性别开展针对性分类培训。
六、培训证书
培训期满后,经各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
七、培训经费
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经费在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的培训经费在专项资金中解决。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每年年初根据被征地农民的数量编制年度培训计划,明确就业培训时间、人数、培训经费,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年度培训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八、就业服务
(一)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信息库。各镇(街道)劳动保障机构要认真摸清辖区内被征地农民或新增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家庭状况、年龄、文化程度、技能结构、择业意向等),并建立信息库。
(二)各级就业服务机构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的服务工作。要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城乡统一的就业登记,为他们提供政策咨询、选送人员、免费培训鉴定、职业介绍、劳务派遣、跟踪管理等“一条龙”服务,将培训人员纳入劳动力资源信息管理系统,根据国家就业方针和劳动力市场需求,组织双向选择,优先推荐就业。
(三)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对岗位不挑不拣的被征地农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承诺一定期限内给予安置就业。
(四)对建设经营性项目征地的,用地单位应优先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直接提供就业岗位并与安置对象签订5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五)鼓励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被征地农民创办各种类型的经济实体,自主选择从业范围和从业方式。对被征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政策减免属于本市权限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