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处置闲置土地有关工作的通知
(茂府办〔2008〕4号)
茂南区、茂港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印发茂名市处置市区闲置土地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确保处置市区闲置土地工作有序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未经处置的闲置土地,市国土资源部门不准为其办理补办出让、土地转让、抵押和确权发证等业务。
二、市建设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接到有关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规划报建和施工许可手续时,须与市处置市区闲置土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衔接,凡属市区(含茂南区、茂港区)范围内的闲置土地,市建设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须根据市处置市区闲置土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处理意见,审查符合相关条件后,才能办理规划报建和施工许可手续,并将结果及时反馈市处置市区闲置土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电话:27967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