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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释》、《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程序》、《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用表的填表说明》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9.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情况(含合法收养):
  孩次:按照夫妇曾生子女及收养子女的年龄大小依次排序;
  姓名、出生年月、死亡年月:据实填写;
  是否亲生:据实填写以下四种①本人与配偶亲生  ②本人亲生、非配偶亲生   ③非本人亲生、配偶亲生  ④收养
  10.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审议意见:填写审议意见,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并盖公章。
  12. 街道(乡、镇)初审意见:填写初审意见,街道(乡、镇)主管领导签字,并盖公章。
  13.区(县)人口计生委审核意见:填写审核意见,区县人口计生委主任签字,并盖公章。
  14.本人签字:申报特别扶助对象本人签字;
  调查员签字:谁调查谁签字;
  初审人签字:乡(镇、街道)计生办两名初审人员签字;
  复核人签字:区县人口计生委两名复核人员签字。
  《申报表》一式三份,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街道(乡、镇)、区(县)各留存一份。本年度特别扶助对象填写的《申报表》一式三份,逐级审批;下一年度特别扶助对象只填写一份《申报表》(不需盖章),作为下一年度特别扶助对象摸底登记。
  二、《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表会评议表》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依据《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要求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本年度申请对象和上年度特别扶助对象要逐户上门核实情况,审议后提交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表会议评议。会议须对每一个新增对象和每一个退出对象的条件进行审议,并按照《特别扶助对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表会评议表》的项目填写相应内容。评议结论要注明特别扶助对象的姓名,所有参加会议的人员均要在表下方“与会人员签名”处签名。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表会议参加人员必须是具有代表性的村干部、计生协会理事、重要知情人及多名年龄较大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表,至少5人参加评议。
  新增对象和退出对象的《评议表》一式两份,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和特别扶助对象本人档案各留存一份。
  三、《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年审表》
  1.年度:为年审的年度。
  2.年审时间:年审的实际时间。
  3.受扶助年度:为开始享受特别扶助的年度。
  4.年审结果:分年审符合和年审退出两种情况。经过年审继续享受本年度特别扶助的在年审结果中填写“符合”,不再符合特别扶助条件的填写“退出”。
  5.核查人员签字:分别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街道(乡、镇)、区(县)三级人员各1人签字。
  《特别扶助对象年审表》一式一份,由区(县)人口计生委留存。
  四、《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
  该表按照新进入对象、年审符合对象、年审退出对象及下一年度摸底对象分别填写。每一行登记一个符合条件的特别扶助对象。
  (一)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填写表四.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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