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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释》、《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程序》、《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用表的填表说明》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公示日期从XX月XX日至XX月XX日。
  街道(乡镇)举报电话:XXX;
  区县人口计生委举报电话:XXX;
  市人口计生委举报电话:83970800。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特别扶助对象信息变动单(样本)

  特别扶助对象(姓名),其户口所在地由×××区(县)××××街道、镇(乡)××××社区、居(村)迁入×××区(县)××××街道、镇(乡)××××社区、居(村)。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街道、镇(乡)计划生育办公室(盖章)
年   月   日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盖章)
年   月   日

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
特别扶助制度工作用表的填表说明

  一、《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
  每张表只填一位符合特别扶助对象条件的人。填写本表的特别扶助对象以下均称为“本人”。
  1.区(县)、街道(乡、镇)、社区(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小组:据实填写。
  2.户籍地址:按照本人户籍地填写家庭详细地址,具体到门牌号。现居住地址:按照本人现居住地填写家庭详细地址,具体到门牌号。
  3.联系电话:能与本人直接联系的电话。没有填“无”。
  4.本人信息: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籍状况:按照户口簿上本人信息填写;
  公民身份号码:按照身份证上公民身份号码填写,如调查对象没有或丢失身份证,可到当地派出所查阅其身份号码;
  婚姻状况:按照本人婚姻现状据实填写(初婚、再婚、复婚、丧偶、离婚、其他);
  婚姻变动年月:按照本人最后一次婚姻变动的年月填写。
  5.配偶信息: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籍状况:按照户口簿上配偶信息填写;
  公民身份号码:按照身份证上公民身份号码填写;
  婚姻状况:按照配偶婚姻现状填写“初婚”、“再婚”、“复婚”、“丧偶”、“离婚”、“其他”六种情况之一。填写“其他”的在备注栏目中注明具体情况。
  婚姻变动年月:据实填写。
  配偶已死亡或已离婚的不再填写配偶信息。无配偶者收养子女的,不作为特别扶助对象填写此表。
  6.《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编号:子女是1991年6月1日以后出生的,需按照《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的编号填写,不能空填;1991年6月1日以前出生的,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编号,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编码栏用斜线表示。
  7. 特别扶助专项资金个人账户建立日期:按建立帐户实际时间填写。
  8.夫妇曾经生育子女数(含合法收养):指该夫妇双方一生中总共生育的子女数,包括送养、寄养、已死亡、判随前夫或前妻的子女、收养的子女数合并计算,分性别进行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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