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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释》、《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程序》、《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用表的填表说明》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四)市人口计生委抽查和逻辑审核、备案

  市人口计生委按照区县人口计生委上报的《花名册》、《汇总表》、《退出汇总表》不低于20%的比例,对扶助对象资格年审的质量进行抽查。抽查的重点是:①年审的程序是否完备;②资格退出确认的准确性。抽查中有异议的,市人口计生委将责成区县人口计生委改正或重新认定。此项工作在每年4月30日前完成。

  每年5月10日前市人口计生委填写《汇总表》、《退出汇总表》,并将有关数据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

  三、户口迁移对象的审核确认

  户口迁移对象指户口所在地在本市范围内发生变化的特别扶助对象,不包括退出的特别扶助对象。每年8月1日至12月31日办理特别扶助对象的个人信息转移交接事项。

  户口迁移后特别扶助对象应向迁出地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提交变动后的户口簿,迁出地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审核后填写《特别扶助对象信息变动单》,由迁出地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街道(乡镇)计生办、区县人口计生委分别盖章留存。

  涉及到区县之间迁移的,迁出地的区县人口计生委要主动和迁入地的区县人口计生委做好个人档案移交工作,具体移交程序由区县人口计生委自行制定。迁出地和迁入地的区县人口计生委在上报市人口计生委报表时,要分别作单独的文字说明。只在区县内部迁移的,由区县人口计生委负责协调工作。

  待移交工作结束后,该特别扶助对象的年审工作应由迁入地负责,按照已享受对象的资格年审程序办理。

  附件:1.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名单公示(样本)

  2.特别扶助对象信息变动单(样本)

  附件1:
  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名单公示(样本)

  根据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条件: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均可享受特别扶助:
  1、本人具有北京市户籍;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3、女方年满49周岁;
  4、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5、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6、现无存活子女。

  经审核,XXXX年本街道(乡镇)辖区内有下列XXX名同志符合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条件,现予以公示。

社区居(村)

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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