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项工作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
(五)市人口计生委抽查和逻辑审核、备案
市人口计生委依据区县人口计生委上报的《花名册》、《汇总表》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对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的质量进行抽查。抽查的重点是:①资格确认的程序是否完备;②资格确认的准确性。抽查中有异议的,市人口计生委将责成区县人口计生委改正或重新认定。此项工作在每年4月30日前完成。
每年5月10日前市人口计生委填写《汇总表》,并将有关数据上报国家人口计生委。
二、已享受对象的资格年审程序
(一)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评议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与已享受特别扶助的对象见面,并对其户口、婚姻等有关情况进行了解复核。户籍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应与现居住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联系。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召开不少于5人的村(居)民代表评议会,对已享受特别扶助的对象的资格进行审议。
对于不再符合条件的特别扶助对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填写《评议表》、《花名册》和《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以下简称《退出审批表》),并在《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年审表》(以下简称《年审表》)上签署意见,连同退出对象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于年审通过的特别扶助对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在《年审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花名册》,上报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对于有关信息虽有变化但仍符合条件的特别扶助对象,要重新填写《申报表》和《评议表》,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此项工作在每年2月15日前完成。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公示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上报的《评议表》、《退出审批表》、《年审表》、《花名册》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复核,并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退出审批表》、《年审表》上签署意见,并填写《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退出汇总表》)、《花名册》、《汇总表》,连同《评议表》、《退出审批表》、退出对象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区县人口计生委。
此项工作在每年3月15日前完成。
(三)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区县人口计生委对街道(乡镇)计生办上报的《评议表》、《退出汇总表》、《退出审批表》、《年审表》、《花名册》、《汇总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审核确认有异议的,区县人口计生委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重新认定。对于审核确认无异议的特别扶助对象,区县人口计生委在特别扶助对象个人的《退出审批表》、《年审表》中签署意见,并填写《花名册》、《汇总表》、《退出汇总表》,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
此项工作在每年3月31日前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