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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释》、《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程序》、《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用表的填表说明》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一、新增对象的资格确认程序

  (一)本人提出申请

  符合扶助条件的个人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并提供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生育状况证明、子女死亡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及3张一寸免冠近照。复印件可以由本人提供,也可以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为复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经办人审核无误后要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完全一致”并签名。本人户口簿、身份证等原件退还申请人。

  个人申请时间为上年8月1日至当年1月15日。

  (二)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评议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进行上门核实。户籍地与现居住地不一致的,应与现居住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联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有疑义的,应与有关部门联系。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召开不少于5人的社区村(居)民代表评议会,填写《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代表会评议表》(以下简称《评议表》)。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主任在《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填写《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以下简称《花名册》),连同申请人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于材料不齐全的申请人,由申请人补齐材料后,再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按上述程序办理。经过调查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并退回申报材料。

  此项工作在每年2月15日前完成。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公示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对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上报的《申报表》、《评议表》和特别扶助对象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政务公开栏进行为期10天的公示。

  对于符合条件的特别扶助对象,由办事处主管主任或主管乡镇长在《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填写《花名册》、《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将《申报表》、《评议表》连同特别扶助对象的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区县人口计生委。对于审核中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退回有关材料,并由社区居(村)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

  此项工作在每年3月15日前完成。

  (四)区县人口计生部门审批

  区县人口计生委会同有关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花名册》、《汇总表》、《申报表》、《评议表》和特别扶助对象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对于审核确认有异议的,区县人口计生委将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重新认定。对于审核确认无异议的特别扶助对象,区县人口计生委主任在《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区县人口计生委填写《花名册》、《汇总表》上报市人口计生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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