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释》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
根据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京人口发〔2008〕53号)精神,市人口计生委制定了《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释》、《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程序》、《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工作用表的填表说明》,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五日
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政策解释
按照《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北京市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本人具有北京市户籍;
2、1933 年 1 月 1 日以后出生;
3、女方年满 49 周岁;
4、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5、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6、现无存活子女。
现就上述条件作如下解释。
一、关于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原则
(一)“本人具有北京市户籍”的确定
1、 以本人户口簿为准。
2、 一方为本市户口,另一方为外籍(含港澳台)或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口的,本市一方可以单方领取特别扶助金。
3、 因迁移落户本市,符合条件的,从下一年度1月1日起领取特别扶助金。
(二)“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确定
扶助对象年龄的认定以其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载明的出生时间为准;对于从未办理过身份证或身份证与户口簿不一致的,以其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三) “女方年满49周岁”的确定
1、特别扶助金发放以家庭为单位,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双方分别领取特别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的下一年度开始发放(如,女方1958年12月1日出生的,该夫妻自2008年1月1日起领取)。
女方超过49周岁子女死亡的,以确认子女死亡的下一年度为起点发放。
2、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特别扶助金。
(四)“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确定
1、只生育一个子女,指夫妻累计生育一个子女,且子女出生时,男女双方均达到同期法定婚龄,并办理了结婚登记。
1991年6月1日《
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前,非婚生育一个子女并已结婚、未与他人有过结婚或生育行为的夫妻,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特别扶助政策。
2、合法收养一个子女,指收养子女的行为符合同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