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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贯彻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加快推进我市应急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㈢ 建立电子地图。加快推进全市应急管理电子地图建设工作,依托应急平台数据库,建立多图层GIS卫星地图。

  八、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规划、避护场所建设、示范工程建设以及区域合作工作

  ㈠ 编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规划。

  要根据《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茂名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以及我市应急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编制《茂名市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并将其纳入《茂名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

  各县(市、区)、市有关单位要根据省、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规划的情况,结合实际,编制本地、本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各级、各单位规划之间要做好衔接。

  ㈡ 加强避护场所建设。

  各县(市、区)要将应急避护场所建设纳入本级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市、区)政府、市有关单位要加快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逐步形成全市应急避护场所体系。市、县(市、区)要建立或确定综合性应急避护场所,由各级应急管理办公室或指定具体单位负责管理。各专业单位部门按各自职责建设避护场所。辖区内所有避护场所资料必须报本级应急管理办公室汇总,下一级应急管理办公室汇总后报上一级应急管理办公室汇总,建立各级避护场所数据库和台账,最大程度实现应急资源共享。各应急避护场所须设置统一、规范的明显标志,储备必要的物资,提供必要的医疗条件。避护场所标志的样式由市应急办统筹牵头,与具体建设管理单位商定,既体现建设单位的内容,也要体现纳入政府应急体系的内容。应急避护场所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应急避护场所的维护和管理,建立应急避护场所出入引导队伍,制定简明应急预案,确保其在应对突发事件或应急演练时能正常使用。市、县(市、区)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对本地的应急避护场所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和督促检查。

  ㈢ 加强应急管理示范工程建设。

  按照省的要求,着力推进应急管理示范点和应急管理示范区建设。对照“十个抓、五个早”的要求,进一步提高全市已挂牌示范单位的建设水平。工作开展好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扩充示范单位数量。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深入调研、认真总结,把示范单位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总结、提升,积极推广到各基层单位,充分发挥示范单位的带动作用,进一步提升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㈣ 加强应急交流与区域联动。

  积极加强与省内外地级市之间应急管理工作的交流与合作。建立健全茂名与周边粤西各市以及毗邻的广西玉林、梧州市的应急联动机制,在突发事件信息、应急资源、应急处置、应急演练等方面加强合作,形成合力,提高区域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各县(市、区)要积极与相邻的县(市、区)建立应急联动机制。

  九、完善突发事件应对和应急管理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公共安全以及预防与处置突发事件中需由政府负担的经费,设立应急管理专项资金,并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各级财政的预备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优先保证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要健全应急资金划拨制度,在突发事件发生后应当简化财政资金的审批和划拨程序,保障应急处置所需资金。各单位各部门应急资金的分配、使用情况报同级应急管理办公室汇总、备案。各级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资金分配、使用提出意见,并进行检查核实。

  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相结合的应急保障资金投入机制。通过提取安全费用、风险抵押金和整合资源等手段,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提高高危行业安全保障和应急救援能力。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由民政部门、红十字会向社会公开募集、接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要的物资、资金和技术支持。有关单位、部门接收到相关捐赠后,应报同级应急管理办公室汇总、备案。各级政府或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等的来源、数量、发放和使用情况,并邀请捐赠代表参与监督。市、县(市、区)政府要组织监察、审计、应急等部门对捐赠款物的拨付和使用等情况进行监察和审计,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监察和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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