㈢ 做好监测预警工作。
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体系,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设施以及专职或兼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
能够预警的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市、县(市、区)政府要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相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市、县(市、区)政府通报。
三级预警信息由市应急办根据市政府授权负责发布;四级预警信息由县(市、区)应急办根据同级政府授权负责发布;二级以上(含二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由市应急办上报省政府授权单位(省政府应急办)审批后发布并在我市作相应发布。我市的预警信息通过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设在市气象局)和“茂名应急管理门户网站”统一发布。
市、县(市、区)政府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车等,采用公开播报、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以及偏远地区的人群,要采取有效方式,使其能及时收到预警信息。
市、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御工作,避免或者减轻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损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接到预警信息后,应配合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政府要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及时更新发布预警信息。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政府要立即在原公布范围内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相关措施。
㈣ 切实做好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
1、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群众应立即行动起来,积极开展自救和互救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生命财产损失;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要迅速组织当地干部群众按照有关预案开展先期处置,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及时向县(市、区)政府报告有关情况(重大、紧急情况可同时上报市政府);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针对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应急措施进行处置,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市政府报告;各级应急指挥中心(应急办)要积极发挥统筹、指挥、协调和调度职能,做好突发事件处置的运转枢纽。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要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同时,报请市政府组织处置,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的,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组织处置。
突发事件由上级政府统一领导和组织处置的,事发地政府要做好先期处置和协助工作。
2、完善相应的应急处置机制。建立和完善现场指挥官制度。在突发事件处置中,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的政府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派出或者指定现场指挥官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官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进行现场应急处置,调度现场应急救援力量,包括应急救援队伍、物资装备等。各有关单位和公众应服从和配合现场指挥官的指挥。各级政府领导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现场指挥官协调不了的问题,解决现场指挥官解决不了的困难,调动现场指挥官调动不了的救援力量,全力支持现场指挥官组织做好处置工作。
建立健全应急管制和强制转移制度。在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中,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确保应急预防、处置和救灾复产等工作的有效进行,市应急指挥中心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建议市政府实施有关强制转移群众和应急管制措施,并根据需要统一制发或要求相关部门统一制发有关通行标志和其他应急警示标志,确保应急救援力量和群众有序参与救援工作。
依法依规实施应急征收、征用、调用、销毁的有关规定和补偿机制,调动各方共同参与处置突发事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实施征用的地方政府要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实施征用的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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